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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戏曲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根据原北京市高等教育局、共青团北京市委员会京高教学〔1995〕017号文件《关于评选北京地区高校优秀毕业生的工作意见》及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共青团北京市委员会京教学〔2004〕4号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条件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

2、关心时事,遵纪守法,热爱祖国,品德优良,各方面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3、在校期间两年以上(含两年)获得校级“优秀学生奖学金”、“优秀团员”或“优秀学生干部”

称号;

4、热爱所学专业,学习认真刻苦,成绩优良;

5、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健康的身心素质。

二、评选范围

具有中国戏曲学院正式学籍的应届普通本科毕业生。

三、评选办法

1、各学院组织评选,评选人数应掌握在应届毕业生总数的5%以内;

2、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工作要采取自下而上的办法,经班级选举及学院审查,广泛征求任课老

师、班主任和辅导员的意见,由学生处统一审核。经院长办公会通过,名单报北京市教委备

案。

3、优秀毕业生需填写《北京地区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登记表》并由学校颁发北京市教委统一

制作的《北京地区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证书》,其评选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