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做到规范管理、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北京市教委《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的若干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对本科生及研究生等具有学籍的学生实施纪律处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纪律处分是指学院依据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 学院在处分学生时,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正当、依据准确、处分恰当。
第二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五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煽动、组织闹事,扰乱社会秩序和校
园秩序:
(一)情节轻微、经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情节严重或经教育无悔改表现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触犯国家法律:
(一)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行政处罚,情节轻微、经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给予留校察看处
分;
(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或性质恶劣或经教育无悔改表现的,给予开
除学籍处分;
(三)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参加邪教组织活动或在校园内搞封建迷信活动:
(一)经教育能改正的,视情节轻重和悔改表现,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二)经教育无悔改表现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盗窃、诈骗公私财物:
(一)盗窃、诈骗数额在1000元以下的,视情节轻重和悔改表现,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盗窃、诈骗数额在1000元以上的,视情节轻重和悔改表现,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
分;
(三)经学院保卫部门或公安机关确认的撬窃者,虽未窃得财物或盗窃数额较小,给予记过或
留校察看处分;
(四)屡次盗窃、诈骗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故意损毁公私财物,除予以赔偿外:
(一)视情节轻重和悔改表现,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后果特别严重或屡次损毁公私财物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酗酒滋事:
(一)初犯且情节轻微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屡犯或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查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赌博、变相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查看
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传播、复制、贩卖、出租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者,
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卖淫、嫖娼,介绍、容留他人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参与制造、运输、贩卖毒品,吸毒、引诱他人吸毒,非法持有毒品者,给予开除学
籍处分。
第十五条 策划、参与打架和为打架提供凶器、作伪证:
(一)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轻伤或损毁公私财物数额
较大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引进校外人员到校打架肇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
学籍处分;
(二)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致他人伤害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
看处分;致他人伤害,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先动手打人者,无论何种理由需承担
主要肇事责任;
(三)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留
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使事态扩大并产生严重后果,或故意为他人作伪证者,给予相应
的处分;
(五)发生上述情况后,不通过学校或其它正当渠道解决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
告或记过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打人致伤者,除按上述规定给予处分外,须赔偿受害者的医药费等。
第十六条 在校外未婚同居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
看处分;在校内公寓中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公寓中留宿,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恶劣影响者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严禁旷课:
(一)一学期累计旷课10课时以上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累计旷课20课时以上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累计旷课30课时以上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累计旷课40课时以上的,给予留校查看处分;
(五)一学期累计旷课50课时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严禁考试作弊:
(一)在监考教师宣布完考场纪律,考试正式开始后,仍发现携带考场中所禁止的与考试相关
的纸条、书、本及其他物品,视为作弊;
(二)考试作弊或协同作弊者,视情节和认错态度情况,给予记过或留校查看处分;情节特别
严重或屡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
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考试作弊或协同作弊者,除给予处分外,该科成绩作零分处理,并不准参加学期补考。
第十九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
籍处分。
第二十条 在学生公寓中违章使用电器设备和动用明火,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
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本款违纪行为造成公私财物毁损的,应予以赔偿。
第二十一条 在学生公寓中发生的其它违纪行为,依照《中国戏曲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和
《中国戏曲学院住宿学生违纪处罚办法》,根据违纪学生所犯错误的性质及程度给予相应处
分。
第二十二条 本章没有列举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确需给予处分的,可比照第五条至第二
十一条中有关条款给予处分。
第二十四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又违反校规校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第三章 取证与查实
第二十六条 学院发现学生有违法、违规或违纪行为时,应当查清事实、收集证据。
第二十七条 学院取证应制作调查笔录。
违法、违规或违纪事实确凿,依照本办法做出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时,可不制作调查笔录。
第二十八条 调查笔录应当写明调查人员和被调查人员的姓名、年龄及性别等基本情况。调查
结束后交被调查人核对。笔录中如有错误或遗漏,应当允许被调查人进行更正或补充,并由被
调查人员在更正或补充处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九条 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调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由两名以上调
查人员签名或盖章,注明日期。
第三十条 当事人陈述事实的书面材料,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姓名、年龄、性别、专业、学号、
职业和住址等基本情况,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
第四章 审查与决定
第三十一条 违纪学生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或有关职能部
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处,学生处根据本办法第二章给予相应的处分。
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由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或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
处审核,经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开除学籍处分需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学生公寓内的违纪行为需给予纪律处分的,由院后勤管理处公寓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学
生处审核、决定及发布。
给予违纪学生的各种处分,应由学生处会同各系和有关部门协同办理。
第三十二条 学院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拟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
知学生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学院拟对学生处以记过、留校查看、开除学籍处分时,应当书面告知;拟对学生处以警告、严
重警告处分时,可以采用口头、电话、发布布告等方式告知。
学院拟对学生处以开除学籍处分时,还应当同时书面告知拟被处分学生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书面通知的,应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
第三十三条 学院应当充分听取拟被处分学生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对拟被处分学生陈述和申辩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学生所在系或相关职能部门应当进行复核。
拟被处分学生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不得因拟被处分学生提出申辩而加重处分。
第三十四条 学院处分学生应当针对每个被处分的学生分别制作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载
明下列事项:
(一)被处分学生的姓名、性别、年龄、专业、学号、班级等基本情况;
(二)认定的违反相关规定的事实;
(三)适用处分的理由和依据;
(四)做出的处分决定;
(五)被处分学生提出申诉的权利和期限。
第五章 送达与备案
第三十五条 学院应当将处分决定书直接送达被处分学生本人,并通知其家长。
第三十六条 直接送达处分决定书有困难的,可采取以下方式送达:
(一)留置送达。直接送达时,本人拒不签收,可召集被处分学生的老师、所在班级的学生干
部、同宿舍的同学作为见证人,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的情况和日期,由送达人、两
名以上见证人签名;把处分决定书留在被处分学生的宿舍,即视为送达。
(二)公告送达。被处分学生下落不明,或无法留置送达的,可以在学校的公告栏张贴公告,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第三十七条 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须同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六章 听 证
第三十八条 拟被处分学生要求听证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学院在收到学生
的申请后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听证会。
第三十九条 拟被处分学生明确提出放弃听证权利、超过期限未提出听证要求、未按时参加听
证并且事先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不得再次提出听证要求。
第四十条 学院在举行听证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主持人等有关事项书面通知拟被处分学
生,由拟被处分学生在通知书送达回证上签字。
除涉及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第四十一条 听证由非本事件调查人员主持,需有专人记录。
第四十二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拟被处分学生及其代理人、本事件调查人员以及教师和学生代
表。拟被处分学生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须在举行听证前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四十三条 拟被处分学生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对本人事件的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有权对事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三)如实陈述本人违规或违纪事实和回答主持人的提问;
(四)遵守听证会场纪律,服从听证主持人的指挥。
第四十四条 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记录人宣布听证纪律、拟被处分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听证主持人介绍主持人和记录
人,询问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宣布听证开始。
(二)事件调查人员提出拟被处分学生违法、违规或违纪的事实、证据、处分依据以及处分建
议。
(三)拟被处分学生就事件事实进行陈述和辩解,提出有关证据,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
质证。
(四)听取拟被处分学生的最后陈述。
(五)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听证笔录交拟被处分学生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第四十五条 听证结束后,院长办公会根据听证笔录作出决定。
第七章 申 诉
第四十六条 学生对学院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七条 申诉申请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系别、年级、专业等情况。
(二)申诉的理由、要求及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四十八条 学院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学院监察部门负责人、教师和学生代表组成
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全面负责学生的申诉工作。
学院办公室负责接收学生的申诉申请书。
第四十九条 学生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的,应当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五个
工作日内提出。
受处分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五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申诉进行书面复查,必要时可询问当事人、证人,调取相关
证据。
第五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
知申诉人。
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院长办公会重新研究决定。
第五十二条 受处分学生对学院的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
作日内,可以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受留校察看及以下各级处分的执行期限原则上为一年,执行期内,有良好表现的,一年后本人可向本系提交解除处分的书面申请,经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批准,由系主
管领导在申请上签字,并加盖系章后报学生处审核、备案,予以解除。
受处分学生的相关材料均归入本人档案和学院文书档案。凡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一律取消本年
度各类奖项的参评资格。
本办法第二章中的给予某一级别“以上处分”包含该级别处分。
第五十四条 其他在学院学习的继续教育生的违纪处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五条 对学生做出的甄别不合格退学处理或取消入学资格,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原《中国戏曲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
行)》、《中国戏曲学院学生申诉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