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院在对学生各类问题进行处理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正当、依据准确、处理恰当。
二、学生对所受处理不服,应当本着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
三、学院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学院监察部门负责人、教师和学生代表组成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全面负责受理学生的申诉工作。
四、学生对所受处理不服,须在接到学院处理决定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委员会提出申诉,过期不再受理。
五、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委员会递交申诉申请书,其内容包括:
1、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系别、年级、专业等情况;
2、申诉的理由、要求及提出申诉的日期。
六、受理学生申诉的机关是学院办公室。
七、委员会应当在接到学生递交的申诉申请书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对申诉的处理决定。
八、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方式(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和必要的查证)或听证会
的方式处理申诉。根据申诉人的要求或实际需要由委员会决定是否举行听证会,并决定听证会
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九、听证会的程序:
1、主持人(由委员会成员担任)宣布听证会开始,宣布案由;
2、对学生进行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3、申诉人就事实、理由、依据进行申辩,并可出示证据材料;
4、经主持人允许,听证会参加人可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和向当事人发问;
5、有关当事人做最后陈述;
6、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听证会应有记录员对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主持人、当事人和记录员签名。
十、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做出下列决定:
1、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2、原处理决定依据和处理明显不当的,做出变更的决定或建议。
3、对变更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直接做出决定,并以学院名义发布,此决定为学院的最终决
定;对变更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的,提出建议,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十一、在委员会未做出处理决定前,申诉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
式提出。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十二、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十三、本办法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