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2005年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戏曲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专科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中国戏曲学院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基础扎实、实践能力强、具有传统文化底蕴和
创新精神的戏曲高级专门人才;学校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
为;学校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戏曲事业合格的建设者和可靠的接班人。学校坚持以继承弘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为己任,坚持“育人为本、特色立足、质量立校”的办学理念,坚定“争创民族特色鲜明、国内水准一流、国际影响广泛的艺术大学”的目标。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和民族团结思想,具有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诚实守信、团结友爱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
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刻苦学习,勇于探索,
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平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
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被录取的新生,持《中国戏曲学院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按学校要求和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学校请假并提供有关证明,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处理办法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执行。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学籍管理的规定,具体规定参见《中国戏曲学院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和《中国戏曲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十条 学校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正常的学习和生活。
第十一条 学校通过学生会和研究生会等学生组织,学生代表会议等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形
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和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我院进行宗教活动。
第十四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照我院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有关部门批准。
学院各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有关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有关部门的领导和管理。
第十五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利于专业发展和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学生活动的管理,按照《中国戏曲学院学生活动安全管理规定》和《学生社团活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
实际情况给予必要的帮助。
第十七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规定,不得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十八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公寓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十九条 学院对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艺术创作、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学院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颁发奖学金或者授予其他荣誉称号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对学生奖励的具体办法,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根据情节给予教育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学生纪律处分的具体种类与程序,按照《中国戏曲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学生对学院给予的纪律处分有异议的,可以按照《中国戏曲学院学生申诉办法》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对在我院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经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实施,学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国戏曲学院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