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德智体综合评估,是将学生德智体三方面的发展状况量化评分,综合测评,为评定优秀学生奖学金及择优推荐毕业生提供依据。
第三条 德育、智育、体育为综合评估的三项基本内容,按德、智、体各项占综合评估成绩的比例3:6:1计算,核定学期综合评估成绩,满分为100分。
第四条 德、智、体各项评分标准:
一、德育成绩由政治表现、纪律作风、道德品质和学年加分组成。其评分标准如下:
1、政治表现(占德育总分的10%)
积极参加院、系、年级组织的各项活动。按出勤率给定分数,满分为10分。出勤情况由年级班
主任记录。
2.纪律作风(占德育总分的40%)
(1)、遵纪守法,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违章行为的40分;
(2)、受到纪律处分的,减20分;
(3)、凡被通报批评或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分别减10分(可累计并减):
A、宿舍内违章用电;B、私自留宿他人住宿;C、酗酒、赌博;D、毁坏室内家具,破坏公共
设施;E、凡有旷课行为(不满10节)的。
3.道德品质(占德育总分的40%)
道德品质满分为40分,分别由学生互评、班级评定、系主任评定和学生积极参加国家无偿献血
四部分组成。
(1)、学生互评成绩10分,其标准为:
A:团结同学,互相帮助2分;B:诚实守信,严于律己2分;C:说话和气,待人有礼2分;D:
男女交往,举止得体2分E:关心集体生活,无极端个人主义行为2分。
评定办法:年级班主任于每学期末,组织学生填写《“道德品质”学生互评表》。在扣减一个最
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计算平均成绩,形成学生互评成绩。无故不参加互评的,互评成绩为0
分。
(2)、班级评定成绩10分。由班主任根据学生一学期的表现,在听取各任课教师意见的基础
上,提出给定分数意见,填写《学生“道德品质”班级评分表》。
(3)、系主任评定10分。系主任根据学生一学期的表现,在年级评定的基础上,由系党政联
席会讨论给定分数。
(4)、当年度积极参加国家无偿献血活动的学生(应向学生处提供《献血证》)加10分。
4.学年加分(占德育总分的10%)
(1)、一学期无病事假、无旷课,全勤的,加4分;
(2)、院级学生干部经考核合格的,加4分,系级学生干部经考核合格的,加3分;
(3)、获通报表扬的,加3分;
以上3项可累计计分。
二、智育成绩按学期开设的必修课分数按比例计算如下:
1、专业成绩占智育总分的60%,其中专业主课成绩占专业成绩60%,专业基础课占专业成绩
40%。
2、公共必修课按所开设课程的平均分数计算,占智育总分的40%。
三、体育成绩分别按开设体育课和未开设体育课两种情况计分。
(一)、开设体育课的年级,体育成绩由体育课成绩、课外体育活动和健康状况组成。其评分
标准如下:
1、体育课成绩占体育总分的70%;
2、课外体育活动占体育总分的10%。其中,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体育比赛等活动,取得比赛
名次的10分;无名次的5分;不参加的无分。
3、健康状况占体育总分的20%,主要考查学生病假情况。一学年内无病假的,20分;每病假
一学时,扣减0.1分,直至扣满20分为止。
(二)、未开设体育课的年级,体育课成绩由健康状况开及课外体育活动组成。其评分标准如
下:
1.健康状况占体育总分的80%,主要考察学生的病假情况。一学期无病假的80分;每病假一
学时扣减0.4分,直至扣满80分为止。
2.课外体育活动是体育总分的20%,其中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体育比赛等活动,取得比赛名
次的20分;无名次的10分;不参加的无分。
第五条 凡以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计分的课程,均分别以90、80、70、60、59分计
入成绩。
第六条 德智体综合评估工作于每学期初进行,评定上一学期的成绩。毕业年级只评定该学年
第一学期的成绩。
第七条 综合评估工作由学生处协同有关系、处、室组织实施。其中:
(一)第四条第一款中学生参加各项活动的出勤情况,由各年级班主任负责;
(二)学生考勤、考绩情况由教务处负责;
(三)学生课外体育活动由院团委负责;
上述材料分别抄送至学生处。学生处负责综合评估成绩的汇总,并将结果记入学生档案,同时
抄送有关系、处、室。
第八条 本条例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原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