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以下简称“推优”),是党组织赋与共青团组织的一项光荣任务,是团章所规定的基层团组织的任务之一。做好这项工作,不仅符合新时期党的队伍建设的需要,而且有助于加强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组织工作,增强团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为使推荐工作能够正常有序地开展,特制订本条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各项方针政策,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适应培养四有人才的需要,把决心为共产主义事业献身的优秀青年团员吸收到党内来。
二、基本要求:
坚持标准,保证质量,程序规范,慎重推荐,在院党委及组织部的领导下,有计划、有步骤,严格地开展推优工作。
三、推优对象的条件:
1、提出入党申请半年以上。
2、拥护党的纲领,积极贯彻党的基本路线。
3、个人利益与党、国家、集体利益发生矛盾时的关键时刻的表现。
4、模范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刻苦学习,严于律己,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
5、严格按党员标准要求自己,各方面起到模范先锋作用。
四、推优程序:
1.团支部与系党支部进行沟通,协助党支部对本支部内的入党积极分子进行考察,确定重点
培养对象。
2.召开团总支大会,对重点培养对象进行全面评议。经支部委员讨论,汇总评议结果,与考察意见形成书面材料,征求党组织意见。
3.团支部填写“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推荐表”,说明推荐理由,由团总支报院团委审核。
4.院团委经过认真审核签署意见,向推优对象所在单位党支部推荐。
5.团支部副书记以下的团员,经院团委同意后由团支部向系党支部推荐,团支部书记(团总
支书记)由院团委在认真听取团员青年意见的基础上,向有关党组织推荐。
6.院团委原则上每年进行两次推优工作,时间分别为五月和十月。
五、本条例由院团委负责解释,自2007年3月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