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维护我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使学生努力学习,合格毕业,根据国家教育部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 按照我院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材料,按期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必须向学院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办法参照《中国戏曲学院新生入学复查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期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期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但在申请期内必须办理暂缓注册手续。
第六条 我院本科生学制四年。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学业。特殊原因需延长修业年限的,须由学生本人申请,经学生所在系、教务处审核并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后执行。但无论何种原因,在校学习期间本科生不得超过五年。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七条 学生应当参加所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其它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八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成绩的评定,均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成绩可以按五级制记分,即: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各类必修课程除实践教学环节外,均采取考试方式评定成绩。选修课程可以采取考试或考查方式评定成绩。(90-100优秀,75-89良好,60-74合格,60以下不合格)
第九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中国戏曲学院学生德智体综合评估评定条例》(试行)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并将考核、鉴定结果量化后记入学生德智体综合评估成绩。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考试作弊或协同作弊者,视情节和认错态度情况,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或屡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给予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一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实习(含演出彩排,院外写生、采风)、军训等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无故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五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试, 并视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以补考机会。
试读与甄别
第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的第一学年为试读期。试读期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甄别不合格,视情节做退学或留级处理:
1、专业条件发生变化(包括意外伤残)致使无法继续正常学习,并因自身原因不能转入其它专业学习者,按退学处理。
2、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有两门(含两门)以上必修课程的考核成绩达不到及格标准,经补考仍不及格者按退学处理。
3、一学年内,有两门(含两门)以上必修课程的考核成绩达不到及格标准, 经补考一次仍达不
到及格标准者按留级处理,并随下一年级继续试读。
第十三条 甄别不合格的学生,应在接到《甄别退学通知书》后十日内离校。甄别不合格学生的学籍档案、户籍等材料由有关职能部门办理。
升级与留级
第十四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经考试成绩及格,准予升级。
第十五条 学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按学院的规定补考。经补考,一学年内累计仍有两门必修课程不及格者,应予留级。
第十六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留级一次。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专业、转学:
1、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经学院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别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转学: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高考成绩未达到拟转专业的文化录取分数线者;
3、无正当理由者。
第十九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的具体做法参照《中国戏曲学院本科生转专业、转学管理细则(试行)》执行。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一条 学生休学累计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二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
待遇。
2、因病休学学生,其医疗费自理。
3、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4、休学学生不迁转户籍关系。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四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院指定的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2、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年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向学院申请复学。
3、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应取消复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留级累计达到两次者;
2、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3、复学经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
4、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5、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6、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7、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8、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七条 退学学生,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八条 学生退学手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的本科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
地。
2、经诊断为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3、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第二十九条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退学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要求听证的书面申请。
第三十一条 学生毕业时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三方面。
第三十二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德、智、体合格,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发给
毕业证书,按照《中国戏曲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试行)》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十三条 公共体育课不及格者,不准毕业,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毕业时不及格的必修课程未达到留级规定或未修满学分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结业生在一学年内按学院的规定补考及格或修满学分的,可以申请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无学籍学生不得发给任何形式的毕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第四条中规定的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的学生,随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第十五条中规定的留级的学生,如果有原专业低一年级的班级,可执行留级规定;没有原专业低一年级的班级,作退学处理。
第三十八条 休学达到一个学期三分之一以上学时的复学学生,作留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因留级而延长修业年限的,由学生本人承担延长年限的各项教育费用。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中国戏曲学院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条例(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