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为更好的贯彻财政部、教育部制定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北京市教委、财政局、民政局等相关文件精神,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如下:
一、评定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所学专业;
2、遵守宪法、法律及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无考试不及格课程和违纪行为;
3、勤奋学习,积极进取,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铺张浪费行为。
二、资助标准
国家助学金主要用来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及生活费用开支。每年开学后,参照中央主管部门财政、教育部门下达的国家助学金预算比例情况和北京市政部门分配情况,结合实际,确定我院国家助学金分档及具体标准。
三、申请与评审
1、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2、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及我院优秀学生奖学金。
3、每学年9月20日前,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可用书面形式向学院提出申请,内容包括上学年各
方面表现的自我总结鉴定、学年各科考试成绩单、由居住所在地街道委员会或父母双方单位出
具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和劳资部门出具的工资情况证明。先将上述材料递交到所在系辅导员处,经本系学生工作小组评定后,填报《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并将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人选的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在10月10日前上报学生处奖助勤贷补管理中心。
5、学生处奖助勤贷补管理中心对各系上报材料进行核实,并将资助名单向全院公示。10月25日前提交院学生工作委员会认定并经院长办公会批准,于10月31日前将资助学生名单和相关材料上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6、将助学金用于挥霍等不良行为者,将停发助学金;发现申报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除收回全部助学金外,还将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四、发放、管理与监督
1、我院国家助学金发放按照(京教财[2007]32号)文件要求,每学年分十个月发放给学生。
2、在各项审核认定过程中且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
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3、我院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五、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2007年10月9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