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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戏曲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为更好的贯彻财政部、教育部制定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北京市教委、财政局、民政局等相关文件精神,激励本院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奖励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定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所学专业;

2、遵守宪法、法律及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考试不及格课程和违纪行为;

4、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学习成绩优秀,当年度综合评估成绩为优良。

二、奖励标准

每年开学后,参照中央主管部门财政、教育部门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预算比例情况,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确定当年度名额,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三、申请与评审

1、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评定,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

2、申请资格为我院计划内本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在校生。

3、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及我院优秀学生奖学金,但不能重复申请其它各类奖学金。

4、每学年9月20日前,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可用书面形式向学院提出申请,内容包括上学年各方面表现的自我总结鉴定、学年各科考试成绩单、在校期间获奖证书原件与复印件、由居住所在地街道委员会或父母双方单位出具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和劳资部门出具的工资情况或证明。先将上述材料递交到所在系辅导员处,经本系学生工作小组评定后,填报《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审核表》并于10月10日前上报学生处奖助勤贷补管理中心。

5、学生处奖助勤贷补管理中心对各系上报材料进行核实,择优选拔获奖学生,并将获奖名单向全院公示。10月25日前提交院学生工作委员会认定并经院长办公会批准,于10月31日前将获奖学生名单和相关材料上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6、发现申报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除收回全部奖学金外,还将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四、发放、管理与监督

1、每年11月30日前我院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2、我院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五、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2007年10月9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