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做好我院毕业生(含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为国家输送优秀戏曲艺术人才,维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原国家教委1997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暂行规定》的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院毕业生凡取得毕业资格的,在国家就业政策指导下,按有关规定就业。毕业生有执行国家就业政策和规定的义务。
第三条 国家政策规定毕业生择业方式为“双向选择,自主择业”。面对竞争日益激烈的就业市场,毕业生应该正确认识自我,积极就业。要树立“面向全国,面向基层”就业的思想意识,尽早实现“报效祖国,服务社会”的学习目标。
第四条 毕业生应按有关规定合理安排毕业实习和联系用人单位的时间,不得影响在校正常的教学活动。
第五条 经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后,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签定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做为制定就业计划和派遣的依据。未经学校同意,毕业生擅自签定的协议无效。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应遵守协议,如无特殊原因不得更改,违约方需按要求缴纳违约金。
第六条 在规定时间内,北京生源毕业生未能落实工作单位的,将其档案关系在市教委北京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存放,保留派遣资格二年;未能落实工作单位的京外生源毕业生按“回省二分”列入派遣计划(档案调至本省市二分部门,户口签回原家庭所在地)。
第七条 在规定的派遣时间内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京外生源毕业生,按外地生源留京的有关规定,将不再继续办理在京落实接受单位的派遣手续。外地生源毕业生不得无故将户档关系在学校留存,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与学校联系办理户档迁移手续,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毕业生
本人承担。
第八条 学校按国家有关毕业生就业政策的规定,根据学院与毕业生、接收单位签订的协议书,制定派遣计划,由学院审核后,报北京市教委审批。经北京市教委批准后的派遣计划,原则上不予更改。如有特殊原因需要改派的,必须经原接收单位同意后方可办理。京外生源毕业生不允许由京外向京内改派,也不允许在京内改派。
第九条 学院通过实施德智体综合评估办法,按照国家下达的京外生源留京调控比例(25%),优先推荐优秀毕业生在京就业。
第十条 毕业生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令法规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做到文明离校。在派遣期间,如有毕业生出现违法、违纪行为,将取消派遣资格。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原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