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重申加强春游安全工作要求的紧急通知》精神,结合我院具体实际,特制定本规定如下:
一、学生在节假日或日常有组织的出游,必须要经过系、院领导同意,并报学院主管领导批准,严禁擅自组织出游。
二、各系、院及有关部门不得组织学生进行跨省旅游或到未开发的区域进行旅游活动。严禁组织学生进行商业性旅游(旅行社组织的旅游)。
三、各系、院及有关部门在经过学院批准,组织学生进行出游之前,必须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饮食卫生和自我保护方面的教育,以确保出游学生的安全。
四、所有涉及学生的出游活动,必须使用本院车辆或向有运营资质的公司租用车辆,不能用共建单位或关系单位的车辆做为交通工具。
五、学生出游的安全问题,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全院各级领导要把其做为大事要事给以重视,确保我院学生在此类活动中的人身安全。
六、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原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