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落实我院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切实帮助他们解决在校学习期间的生活困难,特制定本办法如下:
一、学生处奖助勤贷补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为我院勤工助学工作的组织机构,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二、凡我院国家计划内招收的本、专科学生均有资格向“中心”提出申请,由该中心负责分配其勤工助学岗位。
三、“中心”根据所掌握的勤工助学岗位及申请学生的数量,并考察申请学生的实际困难程度分配上岗名额。
四、获准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必须无条件服从“中心”所分配的岗位。对不服从分配者,取消参加此项活动的资格。
五、用工单位负责对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进行考核,每学期末将考核结果报学生处备案。
六、用工单位按每人每月200元标准安排工时,并将考勤按月报学生处。由学生处审核、统计后报财务部门,统一支付学生劳动报酬。
七、勤工助学活动是帮助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参加此项活动的学生对其“自尊、自立、自强”精神的体现,每一名困难学生都应积极参与。
八、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