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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戏曲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社团是大学生进行第二课堂活动的群众性组织,通过社团活动促进大学生德、
智、体全面发展,充实大学生的课余文化生活。

第二条 学生社团必须接受院团委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社团活动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导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寓教于乐。

第四条 倡导“团结、友爱、互助”的集体主义精神,在健康有益的活动中积极引导和培养学生
的群体观念和集体荣誉感。开展有益学生成才的文化体育活动。

第五条 本条例是实现社团组织管理的正规化、制度化的准则,各社团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第六条 社团成员不得以社团名义搞违法犯罪及违反校纪的活动。

第二章 社团组织管理条例

第七条 凡中国戏曲学院在籍学生(本科、专科、研究生)均可申请加入社团和申请组建社
团。

第八条 社团申请成立程序:成立学生社团须提前一个月向团委递交申请,经团委审核批准
后,备案。

第九条 社团必须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健康的活动内容,每学年制订活动计划,学年末做好总
结,上交团委。

第十条 社团人数必须在十人以上。每月活动在一次以上。

第十一条 各社团骨干成员经民主选举产生。各社团必须接受团委领导。

第十二条 社团成员必须是中国戏曲学院在籍学生,并自愿加入社团。

第十三条 社团半年没有活动,团委有权注销或限期整顿。

第三章 活动条例

第十四条 社团成员必须遵守学院各项校规校纪,遵守本条例,不得有危害社会、学院及社团
利益的行为。

第十五条 社团开展的活动必须有益于学生德、智、体等方面健康发展。

第十六条 社团活动范围以本院为主,同时可进行校际之间及社会有关单位的联系。可在校内
举办讲座、展出等活动,但必须经校方许可。

第十七条 社团可创办社刊,发行范围限定在院内,每期出版前交团委审查。

第十八条 社团活动经费原则上由会员缴纳的会费、自筹经费、院团委酌情划拨的经费等部分
组成。